应纳税所得额 = 特许权使用费(不超过4000元) - 800元
应纳税所得额 = 特许权使用费(超过4000元)×(1 - 20%)
应纳税额 = 应纳税所得额 × 20%
一、征收范围
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、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;其中,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,不包括稿酬所得。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者复印件公开拍卖(竞价)取得的所得,应按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剧本作者从电影、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,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,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非本单位人员与新闻出版单位人员合作的课题或学术论文 虽未发表但从合作单位取得的所得、个人取得的专利赔偿收入等,均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二、税率
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适用20%的比例税率。
三、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
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以实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。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,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,减除费用800元;4000元以上的,减除20%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
1、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
应纳税额 = 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
或应纳税额 = (每次收入额 - 800元)×20%
2、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
应纳税额 = 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
或应纳税额 = 应纳税所得额 ×(1 - 20%)×20%
四、关于"次"的认定
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。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,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,即合并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。